六部门:繁荣数据安全服务市场 壮大数据安全治理服务规模
2025-01-15 11:06 星期三
财联社
①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的黑灰产业 限制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②到2027年底 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

财联社1月15日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繁荣数据安全服务市场,壮大数据安全治理服务规模,创新数据安全服务业态。支持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应用,向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提升安全服务效能,降低应用成本。培育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健全有利于数据流通主体互信的市场化机制。丰富数据托管等服务供给,研究探索为数据安全提供保险保障的可行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数据安全托管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 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更好 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安全 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释放数据价值,提出 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 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将 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 护制度,明晰数据流通中的安全治理规则,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 应用和产业培育,完善权益保护和责任界定机制,提升安全治理能 力,防范数据滥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 秘密,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推动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 平安全良性互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到 2027 年底,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 繁荣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支持企业通过编制数据资 源目录、分析流通过程安全风险、制定分类分级保护措施等方式, 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据治 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处理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 要数据,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 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或公开发布。数据处理 者对外提供重要数据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 定、公共健康和安全。鼓励开展数据脱敏等研究,对于经脱敏等技 术处理后,依据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重新识别为一般 数据的,可按照一般数据开展流通交易。

(二)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数 据提供方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 共享范围、用途、条件,承担数据提供前的安全管理责任,探索建 立数据接收方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在安全前提下 有序共享。数据接收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数据接收后的安全管理责任。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公 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依据有关要求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 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加强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三)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机制。 对于个人数据流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个人同意或经过匿名化处 理,不得通过强迫、欺诈、误导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制定个人信 息匿名化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匿名化操作规范、技术指标和流通环 境要求。鼓励采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个 人信息保护。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渠道。

(四)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机制。数据提供方应当确保 数据来源合法,数据接收方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数据,防止超范围 使用。鼓励供需双方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中约定各自权责范围,清 晰界定权责边界。探索建立数据流通安全审计和溯源机制,融合应 用数字水印、数据指纹、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高效支撑数据流通过 程中的取证和定责。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地方开展先行 先试,围绕数据流通交易溯源机制、重点场景安全治理标准、重点 场景安全责任界定机制等,探索新型治理模式,提高治理效能。

(五)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创 新,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标准,引导企业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 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开展数据流通。对于不涉及风险问题的一般数 据,鼓励自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进行流通利用。对于未认定为重要 数据,但企业认为涉及重要经营信息的,鼓励数据提供方、数据接 收方接入和使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对于 重要数据,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 等方式,依法依规实现数据价值开发。

(六)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繁荣数据安全服务市场, 壮大数据安全治理服务规模,创新数据安全服务业态。支持数据安 全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应用,向 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提升安全服务效能,降低应用 成本。培育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健全有利于 数据流通主体互信的市场化机制。丰富数据托管等服务供给,研究 探索为数据安全提供保险保障的可行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 面向中小企业的数据安全托管服务。

(七)防范数据滥用风险。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或提 供数据的黑灰产业,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超出授权范围使 用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惩处利用数据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统筹协调下,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持续增强 风险分析、监测和处置能力,防范发生系统性、大范围数据安全风 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研究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 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流通风险应对能力。 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执法协 同,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同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组织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营造“一 地创新、全国共享”“一企创新、多企复用”的创新环境,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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